49 下列有關訴願決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案件應經言詞辯論始得作成決定
(B)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仍應撤銷原處分
(C)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撤銷原處分,不得逕為變更之決定
(D)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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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314), C(268), D(4943), E(0) #242354
統計: A(92), B(314), C(268), D(4943), E(0) #242354
詳解 (共 8 筆)
#230683
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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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622
(A)訴願案件應經言詞辯論始得作成決定→書面審理
(B)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仍應撤銷原處分→應以訴願人為無理由
(C)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撤銷原處分,不得逕為變更之決定
(B)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
(C)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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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202
(A)訴願法§63 I: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
(B)訴願法§77II: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C)(D) 訴願法§81I: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份,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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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521
行政訴訟法第188條
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訴願法第65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訴願法第79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人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訴願法第81條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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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766
(D)訴願法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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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618
(B)無理由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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