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根據民國 114 年公告之《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為辦理違法事件之調查處理,設認定委員會;認定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任期二年,期滿 得續聘
(B)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違法事件調查學者專家人才庫,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專業人員
(C) 最近三年曾因故意行為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者不得擔任調查人員
(D) 與調查案件相關之錄影及其他電子影像資料,教保服務機構應保存至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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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1), B(156), C(134), D(770), E(0) #3449099
統計: A(351), B(156), C(134), D(770), E(0) #3449099
詳解 (共 6 筆)
#6452874
49 根據民國 114 年公告之《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為辦理違法事件之調查處理,設認定委員會;認定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任期二年,期滿 得續聘
(B)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違法事件調查學者專家人才庫,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專業人員
(C) 最近三年曾因故意行為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者不得擔任調查人員
(D) 與調查案件相關之錄影及其他電子影像資料,教保服務機構應保存至少(B)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違法事件調查學者專家人才庫,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專業人員
(C) 最近三年曾因故意行為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者不得擔任調查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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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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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項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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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項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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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選項 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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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6147
49 根據民國 114 年公告之《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為辦理違法事件之調查處理,設認定委員會;認定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任期二年,期滿 得續聘
(B)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違法事件調查學者專家人才庫,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專業人員
(C) 最近三年曾因故意行為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者不得擔任調查人員
(D) 與調查案件相關之錄影及其他電子影像資料,教保服務機構應保存至少五年----教保服務機構應保存至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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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3938

類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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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0600
(A) 為辦理違法事件之調查處理,設認定委員會;認定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 第 三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違法事件之調查處理,應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及幼照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設認定委員會;認定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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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違法事件調查學者專家人才庫,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專業人員
- 第 五 條
-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違法事件調查學者專家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
- 人才庫應包括下列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專業人員:
- 幼兒教育、法律、醫療、心理、輔導、社會工作、兒童保護或兒童權利領域之學者專家。
- 具備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
- 曾任主管機關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委員。
- 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調查人才庫之專業人員。
- 其他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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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最近三年曾因故意行為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者不得擔任調查人員
- 第 五條之一
人才庫專業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調查人員:- 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或幼照法第五十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裁處罰鍰。
- 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幼照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 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之一。
- 有第二款或前款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資遣處理程序中。
- 最近三年曾因故意行為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者。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證書或執業執照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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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與調查案件相關之錄影及其他電子影像資料,教保服務機構應保存至少五年
- 第 十七 條
與調查案件相關之錄影及其他電子影像資料,教保服務機構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教保服務機構除應保存至少三年外,並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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