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請問關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偵查不公開,具有避免破壞無罪推定原則、保護相關人士權利以及保全證 據之目的
(B) 為了保護犯罪嫌疑人之權利,辯護人得於詢問被告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C) 證人於偵查中受詢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 旁系血親陪同在場
(D) 案件在偵查終結前,檢察官為維護公共利益,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 務知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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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 C(34), D(26), E(0) #3848258
統計: A(2), B(1), C(34), D(26), E(0) #3848258
詳解 (共 3 筆)
#7326108
C 只有被害人和特定情形之被告有受陪同之權利,證人沒有
1 第35條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2 第 248-1 條
1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或詢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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