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機關依照採購法第 27 條第 1 項辦理招標公告,無須刊登下列何者?
(A)契約付款條件
(B)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C)是否屬於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D)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2), B(10), C(30), D(1), E(0) #971636
統計: A(82), B(10), C(30), D(1), E(0) #971636
詳解 (共 2 筆)
#5887218
| 第 7 條 | |
|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 (或單位) 及聯絡電話。 三、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有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者,其擴充 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四、招標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 五、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六、公開開標者,其時間及地點。 七、須押標金者,其額度。 八、履約期限。 九、投標文件應使用之文字。 一○、招標與決標方式及是否可能採行協商措施。 一一、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一二、是否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一三、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一四、財物採購,其性質係購買、租賃、定製或兼具二種以上之性質。 一五、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一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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