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大法官釋字第308 號解釋》之意旨,目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教師範圍為何?
(A)公立學校教師
(B)公立中小學教師
(C)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公立學校教師
(D)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公、私立學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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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7), B(437), C(2339), D(565), E(0) #98786

詳解 (共 3 筆)

#61270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08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11113

解釋爭點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兼行政職教師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解釋文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應予補充。至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不得在外兼職。

理由書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與文武職公務員執行法令所定職務,服從長官監督之情形有所不同,故聘任之教師應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此類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委任之公立中小學校教職員及縣立圖書館長受有俸給者,均為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其聘任之教職員則否。」其中關於聘任之教師部分,應予補充。至教師之行為仍受國家其他有關法令及聘約之拘束,並應有其倫理規範。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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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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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不得在外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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