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之規定,對於學校校園事件之檢舉,學校應於受理檢舉事件後多少個工作日內召開校事會議審議?
(A)三日
(B)五日
(C)六日
(D)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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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8), B(333), C(15), D(681), E(0) #3475559
統計: A(518), B(333), C(15), D(681), E(0) #3475559
詳解 (共 2 筆)
#6517742
第 十二 條
學校應於受理檢舉事件後七個工作日內召開校事會議審議。
前項校事會議應置委員五人,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其成員如下:
一、校長。
二、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學校家長會無法推派代表者,由全國或地方家
長團體代表擔任。
三、行政人員代表一人。
四、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學校無教師會者,由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
師代表、全國或地方教師會推派之代表擔任。
五、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一人。
校事會議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
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學校,於教師為合聘教師時,為其主聘學校。
一、校長。
二、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學校家長會無法推派代表者,由全國或地方家
長團體代表擔任。
三、行政人員代表一人。
四、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學校無教師會者,由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
師代表、全國或地方教師會推派之代表擔任。
五、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一人。
校事會議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
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學校,於教師為合聘教師時,為其主聘學校。
檢舉時間為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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