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臺北捷運公司旅客運送章則,有關攜帶動物進入捷運系統站區或 車輛之規定,何者有誤?
(A) 應裝於寵物箱、小籠或容器內,且動物之頭、尾及四肢均不得 露出。
(B) 寵物箱、小籠或容器之尺寸不得超過長 55、寬 45、高 40 公分。
(C) 視障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不在此限。
(D) 每 1 位購票旅客以攜帶 2 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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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81), C(50), D(650), E(0) #1565568

詳解 (共 3 筆)

#3114277

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應裝於尺寸不超過長 55 公分、寬 45 公分、高 40 公分(B)之寵物箱、寵物車(僅計算本體尺寸,不含支架及輪子)、小籠或小容器內,且包裝完固,無糞便、液體漏出之虞,動物之頭、尾及四肢均不得露出(A)每 1 位購票旅客以攜帶 1 件為限。但警察人員攜帶之警犬,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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