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種解僱的情形,雇主有預告勞工的義務?
(A)勞工因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而被雇主解僱
(B)勞工因故意損耗雇主之機器而被雇主解僱
(C)勞工因公開毀謗雇主配偶而被雇主解僱
(D)勞工因不能勝任工作而被雇主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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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8), C(23), D(576), E(0) #168908
統計: A(20), B(8), C(23), D(576), E(0) #168908
詳解 (共 2 筆)
#2565052
第11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雇主須預告勞工的意思):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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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9448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有預告勞工的義務):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D)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D)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A)
五、故意損耗機器(B)、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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