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企業併購時,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如不同意留用者應如何辦理?
(A)由併購後之新雇主予以資遣
(B)由併購前之舊雇主予以資遣
(C)視為勞工自動辭職,不得請求資遣費
(D)由新舊雇主各分擔二分之一之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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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461), C(28), D(24), E(0) #168909

詳解 (共 2 筆)

#2531966

企業併購法 17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經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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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5453
勞基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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