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不屬於人民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之要件?
(A)憲法上權利遭受不法侵害
(B)提起訴訟,並有確定終局裁判
(C)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疑義
(D)應於裁判確定後 5 年內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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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4), B(814), C(319), D(4663), E(0) #2686686
統計: A(384), B(814), C(319), D(4663), E(0) #2686686
詳解 (共 10 筆)
#4720106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
(D)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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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5575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
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A,
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B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C。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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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1128
D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 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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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8790
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
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
決。
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
決。
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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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2592
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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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5280
憲法訴訟法
第 84 條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前項情形,如人民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得聲請。
第一項聲請,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 59 條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前項情形,如人民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得聲請。
第一項聲請,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 59 條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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