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宣告戶籍法要求人民按納指紋始核發國民身
分證之規定違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個人對指紋的自主控制權受到侵害
(B)解釋認為防範犯罪的立法目的合憲
(C)防冒、防偽、辨識的立法目的,不失為合憲之重要公益目的
(D)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建立指紋資料庫之必要者,應以法
律明定之
統計: A(635), B(3399), C(1393), D(839), E(0) #2686704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603號
...惟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回復戶警分立制度(本院釋字第五七五號解釋參照),防範犯罪明顯不在戶籍法立法目的所涵蓋範圍內。況關係機關行政院於本件言詞辯論程序亦否認取得全民指紋目的在防範犯罪,故防範犯罪不足以為系爭法律規定之立法目的。
釋字603
防範犯罪明顯不在戶籍法立法目的所涵蓋範圍內。況關係機關行政院於本件言詞辯論程序亦否認取得全民指紋目的在防範犯罪,故防範犯罪不足以為系爭法律規定之立法目的。縱依行政院於本案言詞辯論中主張,戶籍法第八條規定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以錄存之目的,係為加強新版國民身分證之防偽功能、防止冒領及冒用國民身分證及辨識迷途失智者、路倒病人、精神病患與無名屍體之身分等,固不失為合憲之重要公益目的,惟以強制全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發給國民身分證為手段,仍不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限制。
(B)釋字603號理由書部分:
強制蒐集全體國民之指紋資料並建庫儲存,亦有為達成防範犯罪之目的云云,惟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回復戶警分立制度(本院釋字第五七五號解釋參照),防範犯罪明顯不在戶籍法立法目的所涵蓋範圍內。況關係機關行政院於本件言詞辯論程序亦否認取得全民指紋目的在防範犯罪,故防範犯罪不足以為系爭法律規定之立法目的。
(C)釋字603號理由書部分:
戶籍法第八條規定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以錄存之目的,係為加強新版國民身分證之防偽功能、防止冒領及冒用國民身分證及辨識迷途失智者、路倒病人、精神病患與無名屍體之身分等,固不失為合憲之重要公益目的
樓上不要那麼激動,題目都已經告訴你違憲了,還考你違憲幹嘛?這題考的是理由書裡面的敘述對不對,不是考你有沒有違憲0.0
B選項:解釋認為防範犯罪的立法目的合憲
但理由書是說:防範犯罪明顯不在戶籍法立法目的所涵蓋範圍內。
所以B選項才會錯的
回應樓上,應該是單純考字面上的詮釋
二、戶籍法第八條
第二項與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明確性原則無違:(一)指紋為受人
格權、隱私權及資訊自決權保護之個人資料,國家對之蒐集與利用,於公
眾有重大利益,而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得以法律為之。(二)戶籍法
第八條之立法目的係在建立全民指紋資料,以「確認個人身分」、「辨識
迷失民眾、路倒病患、失智老人及無名屍體」,並可防止身分證冒用,為
明確且涉及重大公益之立法目的。(三)指紋因其人各有別、終身不變之
特性,可以有效發揮身分辨識之功能,為確保國民身分證正確性之要求之
適當手段;指紋為經濟且可靠安全之辨識方法,與其他生物辨識方法相比
,為侵害較小而有效之手段;其立法可以保障弱勢、穩定社會秩序,有重
大立法利益,與可能造成之侵害相較,尚合比例。(四)以按捺指紋為請
領國民身分證之要件,為戶籍法第八條所明定,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
。且法條文義並非難以理解,並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事後亦可由司法加
以審查確認。至於指紋資料之傳遞、利用與管理,則有「電腦處理個人資
料保護法」規定補充,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五)按捺指紋為多數民意
所贊成:行政院研考會、TVBS 民調中心及內政部都曾於九十年、九十一
年及九十二年,分別進行民意調查,結果約有八成民眾贊成於請領國民身
分證時應按捺指紋,此乃多數民意之依歸。世界各國有要求全民按捺指紋
者,有只要求外國人按捺者,但無論如何規定,運用個人所擁有之生物特
徵加以錄存,以呈現個人身分之真實性,並強化身分辨識之正確性,是各
國共同之趨勢。而聯合國國際民航組織中,有四十餘國將在二○○六年底
前,在護照上加裝電腦晶片,增加指紋、掌紋、臉部或眼球虹膜等個人生
物特徵辨識功能。愈來愈多的國家與民眾願意接受錄存個人生物特徵資料
以作比對,顯然是國際潮流與趨勢。
(自我筆記 不是標準釋字用語
防範犯罪是動員勘亂時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