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新聞工作者跟追政商名流,被跟追者因此受影響之基本權利,通常不包括
下列何者?
(A)表意自由
(B)身體權
(C)行動自由
(D)個人資料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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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32), B(1966), C(544), D(1001), E(0) #2686705
統計: A(2732), B(1966), C(544), D(1001), E(0) #2686705
詳解 (共 10 筆)
#4703330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
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
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
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
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
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
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
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
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
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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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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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0975
個人很好奇有沒有違憲上網找到的資料:
大法官做出釋字第689號解釋,認為記者跟追採訪新聞,仍應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處3000元以下罰鍰」的限制,宣告該法條不違憲,一旦受訪者或警察認定跟追採訪目的與公益無關,記者仍應受罰,但又認為判斷記者跟追有無違法太複雜,建議內政部檢討修法改由法院裁量,或另訂專法規範記者跟追行為。
引用自: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110730/7X2CB4FP2TT4IW3I2PQQFXME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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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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