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關於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敘述,何者錯誤?
(A)正當防衛只能針對實施不法侵害之人或動物;緊急避難則可以針對無辜第三人
(B)正當防衛之防衛情狀僅限於人的不法侵害;緊急避難之緊急危難則不限於人的侵害、也有可能 是自然狀態之危難
(C)正當防衛行為原則上毋須考慮利益衡量(權衡);緊急避難行為則必須要檢驗利益衡量(權衡)
(D)公務上負有特別義務者不得為自己而主張緊急避難,正當防衛則無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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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12), C(45), D(25), E(0) #356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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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A) 錯誤   理由精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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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行為人在受到不法人力侵害行為的當下,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意思,而實行防衛行為」。

因為行為人是先遭遇侵害才進行反擊,所以刑法對此原則上不予處罰[1]。但要成立正當防衛必須「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2]

(一)存在緊急防衛情狀

所謂「防衛情狀」是指「『現在』所發生的『不法』『人力』侵害」。

1. 限於「現在」[3]

例如:搶匪現在正在拉扯自己的包包、歹徒為綁架而架住自己脖子。這些都屬於「現在」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

若為過去已發生或未來(可能)會發生的事情,都不能算是防衛情狀。畢竟對於過去已發生的事,現在才予以反擊,比較像事後報仇而不是防衛;而若是對在未來根本不知道有沒有可能發生的事,現在就施以防衛行為,某程度來說比較像主動挑釁的攻擊。

2. 限於「不法」

所謂不法侵害,就是指違法行為。若為合法行為,就表示對方本來就有權這麼做,自然不能對之主張「防衛」。

例如,警察依法對犯罪嫌疑人上銬,此時即不能主張警察對自己有不法侵害。

3. 限於「人力」

如果侵害是單純由動物造成的話,並不能主張正當防衛。但如果動物是受人類指使才進行攻擊時,即可算是人力侵害而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舉例來說,X唆使自己的獵犬攻擊Y,因為此時的動物攻擊可以視為X的行為,所以Y可以主張正當防衛。相反的,若Y只是偶然路過,獵犬卻突然發狂主動攻擊Y的話,這種情形是屬於單純的動物行為,Y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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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7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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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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