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有關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機關為行使公權力之組織,具備公法人之地位
(B)署為二級機關名稱
(C)內政部警政署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
(D)機關層級須逐級設立,不得跳過
統計: A(18), B(5), C(61), D(17), E(0) #3866548
詳解 (共 5 筆)
A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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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人 VS 行政機關
公法人:係指依據公法設立,具備權利能力,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並得行使公權力以達成公共任務之組織。
行政機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之定義,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法人,行使公權力,就特定輔助事務或公共事務,能以自己名義對外行使職權、代表公法人表達意思之組織單元。
二者之法律關係
在法律結構上,兩者的關係可歸納為以下三點:
(1) 歸屬關係(人格與構成員)
行政機關為公法人的構成部分。公法人本身是抽象的法律主體,必須透過行政機關執行事務。行政機關在職務範圍內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法律效果最終歸屬於該公法人(例如:財政部簽約,法律義務由「中華民國」承擔)。
(2) 權限賦予與名義代表
公法人將法律賦予的權限,分配給旗下的行政機關行使。機關具備「名義獨立性」,在處理行政爭訟(訴願、行政訴訟)時,為了程序便利,法律賦予機關「當事人能力」,讓民眾可以針對特定的機關提出行政救濟。
(3) 手段與目的
公法人是公共行政任務的目標主體(負最終責任者),而行政機關則是實現該任務的法治工具。
B
第 6 條 各級機關名稱
I 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
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C
第 6 條 各級機關名稱
I 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
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第 4 條 以法律訂定之組織(一二三獨);命令訂定之組織應送立法院
I 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
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
D
第 25 條 內部單位層級
II 機關內部單位層級之設立,得因機關性質及業務需求彈性調整,不必逐級設立。 但四級機關內部單位之設立,除機關業務繁重、組織規模龐大者,得於科下分股辦事外,以設立一級為限。
行政機關 (Administrative Org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