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工作權與比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地方自治團體對營業場所距離之限制,違反比例原則
(B)以計程車駕駛犯罪為要件,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仍合乎比例原則
(C)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限制曾犯恐嚇取財罪,經判決確定者,不准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違反
比例原則
(D)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之規定,合乎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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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553), C(326), D(1925), E(0) #2064624
統計: A(74), B(553), C(326), D(1925), E(0) #2064624
詳解 (共 7 筆)
#3920061
(B)J749僅以計程車駕駛人所觸犯之罪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而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均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就此而言,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有違。
(c)J58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乃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旨在保障乘客之安全,確保社會之治安,及增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與首開憲法意旨相符,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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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8206
補充D 釋字750
解釋文
- 行政院衛生署(改制後為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修正發布之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及考試院98年10月14日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附表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應考資格表」牙醫師類科第1款,關於國外牙醫學畢業生參加牙醫師考試之應考資格部分之規定,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第18條應考試權之保障意旨無違,亦不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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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4770
J584:辦理➡️合憲
J749:吊扣➡️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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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0563
(A)釋字738號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八百公尺以上。」皆未違反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 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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