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是由憲法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
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所導出的自由權利?
(A)契約自由
(B)收養子女之自由
(C)秘密通訊自由
(D)行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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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8), B(969), C(2080), D(1162), E(0) #2099255
統計: A(588), B(969), C(2080), D(1162), E(0) #2099255
詳解 (共 10 筆)
#3660116
秘密通訊自由為憲法第12條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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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2578
憲法第 22 條 概括基本權
#362 婚姻自由
#399 姓名權
#554 性行為自由(通姦罪合憲)
#576 契約自由
#587 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權利
#603 資訊隱私權
#626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
#656 名譽權
#664 人格權
#689 一般行為自由
#712 收養子女自由
#748 婚姻自由(承認同性婚姻)
#785 健康權
#791 性自主權(通姦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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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2679
(A)釋字576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契約自由,依其具體內容分別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例如涉及財產處分之契約內容,應為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又涉及人民組織結社之契約內容,則為憲法第十四條所保障;除此之外,契約自由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
(B)釋字712
而收養為我國家庭制度之一環,係以創設親子關係為目的之身分行為,藉此形成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教養、撫育、扶持、認同、家業傳承之人倫關係,對於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心發展與人格之形塑具有重要功能。是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而收養為我國家庭制度之一環,係以創設親子關係為目的之身分行為,藉此形成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教養、撫育、扶持、認同、家業傳承之人倫關係,對於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心發展與人格之形塑具有重要功能。是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C)第12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D)釋字699
人民有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
,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三五號、第六八九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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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3350
(D)行動自由不是憲法第10條嗎?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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