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之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與人民之關係為何?
(A)歸人民負擔之
(B)歸人民拍賣之
(C)歸人民處分之
(D)歸人民共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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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1), B(85), C(703), D(6689), E(0) #390021

詳解 (共 10 筆)

#527638
憲法第143條第三項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 共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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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8220

如果憲法第143條第三項本文是「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就選(A.....我作答時也這樣想(所以錯)~ 後看到憲法本文歸人民共享之這幾個字才了解土地增值稅是漲價歸公、地利共享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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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7781
原本土地可能在郊區或偏遠鄉下地方價值較低...
(共 5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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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5457

也與土地法  地價或地稅之概念有關,「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直接想到「漲價歸公」(也稱土地增值稅)

說難聽一點=>可能就像就 不勞而獲吧

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畢竟國家是 萬稅萬稅萬萬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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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7952
原來如此~~感謝樓上
(共 1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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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766
以人民要繳增值稅的觀點應該是A吧!是否有討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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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0631

漲價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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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7532
請問“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
(共 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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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296
問得沒頭沒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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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7050
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規...
(共 39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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