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之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與人民之關係為何?
(A)歸人民負擔之
(B)歸人民拍賣之
(C)歸人民處分之
(D)歸人民共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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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1), B(85), C(703), D(6689), E(0) #390021
統計: A(1821), B(85), C(703), D(6689), E(0) #390021
詳解 (共 10 筆)
#527638
憲法第143條第三項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 共享之。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 共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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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8220
如果憲法第143條第三項本文是「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就選(A).....我作答時也這樣想(所以錯)~ 後看到憲法本文”歸人民共享之”這幾個字才了解土地增值稅是漲價歸公、地利共享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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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5457
也與土地法 地價或地稅之概念有關,「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直接想到「漲價歸公」(也稱土地增值稅)
說難聽一點=>可能就像就 不勞而獲吧
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畢竟國家是 萬稅萬稅萬萬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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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766
以人民要繳增值稅的觀點應該是A吧!是否有討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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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0631
漲價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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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296
問得沒頭沒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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