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4 條規定,下列何人無舉發貪污罪之義務?
(A)會計人員
(B)審計人員
(C)人事人員
(D)監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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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8), B(165), C(5020), D(346), E(0) #523751

詳解 (共 8 筆)

#764721
第14條(相關人員不為舉發罪)

  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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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483
A: 你在幹嘛B: 我正在監督快閃犯 (...
(共 3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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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3476

政風 監察 督察 會計 審計 犯罪調查 6字縮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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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438
ABC我是想哪個和公款最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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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3369
佳解公蝦米?
(共 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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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181
意思就是說反正只要法律沒有那一條就通通無罪(不溯及即往)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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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943
那人事人員得知有貪汙或是其他人員有貪污,可以沒有舉發的義務,那不是知情不報?幫助隱瞞貪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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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4219
人事人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人員,其所執行的事務與貪污的關聯性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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