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兵役法規定僅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依大法官解釋該規定合憲,下列何者並非其理由?
(A)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
(B)軍隊員額限制
(C)基於男女生理差異之考量
(D)基於男女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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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0), B(1238), C(131), D(142), E(0) #3705440
統計: A(270), B(1238), C(131), D(142), E(0) #3705440
詳解 (共 4 筆)
#7228088
兵役法規定僅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依大法官解釋該規定合憲,下列何者並非其理由?
(A) 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
(C) 基於男女生理差異之考量✔️
(D) 基於男女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不同✔️
- 釋字第 490 號解釋同時處理了宗教信仰者(如耶和華見證人)拒服兵役的問題。
- 大法官指出: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C)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D),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A),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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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490 號 民國 88年10月1日 解釋文 ...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C)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D),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A),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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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軍隊員額限制❌
- 釋字第 490 號解釋針對「兵役法規定僅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是否違憲(包含是否違反男女平等、是否違反宗教信仰自由)做出了合憲宣告。
- 在釋字第 490 號整篇解釋文及理由書中,大法官並未將「軍隊員額(人數)限制」作為將兵役義務僅限於男子的憲法正當化理由。
- 大法官主要側重於「生理差異」、「社會功能角色」以及「立法裁量權(國家安全需求)」,而非單純的員額多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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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225
兵役法規定僅男子服役合憲的理由主要基於男女生理差異及社會功能分工,與宗教無關,因此,「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 雖是大法官解釋的論述,但不是支持其合憲的理由,而是在說明此規定 不違反 宗教自由;真正的原因包含:基於男女生理差異、社會生活功能不同、國家安全與防衛需要、符合國際趨勢,且未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以下是支持其合憲的理由 (可參考司法院釋字第490號解釋):
- 男女生理差異:考量男女在體格上的自然差異。
- 社會功能分工:基於男女在社會生活中不同角色與功能考量。
- 國家目的:實現國家目的,為人民基本義務。
- 防衛國家:保護人民、防衛國家安全所必需。
- 國際趨勢:為多數國家法律所明定。
- 不違反憲法原則:與平等原則、宗教自由等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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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9108
釋字490:
上開條文,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男子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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