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民事訴訟程序上,關於訴訟資料之提出,不設任何階段,任由當事人自由為之,此一原則稱為:
(A)本人訴訟主義
(B)自由順序主義
(C)自由心證主義
(D)書狀審理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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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2), B(3569), C(468), D(341), E(0) #441191
統計: A(1182), B(3569), C(468), D(341), E(0) #441191
詳解 (共 10 筆)
#706908
"不設任何階段"這怎會是一個好的試題的問法,顯然出題者不希望考生從字面就能直接猜到答案,因為
"不設一定順序"應該是這題的原意,其主要關鍵詞在於:
1.各種訴訟資料提出時間點是自由的
2.當事人主張、聲明順序是自由的
很顯然許多參考書籍對此概念並不足,這不利於考生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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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340
自由順序主義:指訴訟進行中,當事人得隨時提出主張,聲明調查證據,法律沒規定一定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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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808
民事訴訟法196第1項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適當時期提出。
釋字355
我國民事訴訟採言詞審理主義與自由順序主義,當事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所規定。又依同法第四百四十七條意旨,當事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惟事件上訴第三審法院後,依同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意旨,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不得再行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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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610
本人訴訟---此就為訴訟行為人所採之立法主義,有所謂本人訴訟主義與代理訴訟主義之別。凡各種訴訟行為,得由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自為之者,謂之本人訴訟主義。反之,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得自為訴訟行為,須由具有法定資格之人代為訴訟行為者,謂之代理訴訟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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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364
自由順序主義 vs 法定順序主義 , 民法採前者 , 言詞辯論前都可以提出 .
適時提出主義 vs 隨時提出主義 , 民法改成前者 , 適時又跟法官指揮權,闡明權有關 .
http://angelo-li.blogspot.hk/2015/05/blog-post_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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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765
民事訴訟法第196條,已經改成 「適時提出主義」。
自由順序主義就是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能在(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的任何時候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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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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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808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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