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民事訴訟程序上,關於訴訟資料之提出,不設任何階段,任由當事人自由為之,此一原則稱為:
(A)本人訴訟主義
(B)自由順序主義
(C)自由心證主義
(D)書狀審理主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82), B(3569), C(468), D(341), E(0) #441191

詳解 (共 10 筆)

#706908

"不設任何階段"這怎會是一個好的試題的問法,顯然出題者不希望考生從字面就能直接猜到答案,因為

"不設一定順序"應該是這題的原意,其主要關鍵詞在於:

1.各種訴訟資料提出時間點是自由的

2.當事人主張、聲明順序是自由的

很顯然許多參考書籍對此概念並不足,這不利於考生理解. 

182
3
#721340
自由順序主義:指訴訟進行中,當事人得隨時提出主張,聲明調查證據,法律沒規定一定順序。
66
0
#1563808
民事訴訟法196第1項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適當時期提出。


釋字355

  我國民事訴訟採言詞審理主義與自由順序主義,當事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所規定。又依同法第四百四十七條意旨,當事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惟事件上訴第三審法院後,依同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意旨,應以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不得再行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57
0
#1403610
本人訴訟---此就為訴訟行為人所採之立法主義,有所謂本人訴訟主義與代理訴訟主義之別。凡各種訴訟行為,得由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自為之者,謂之本人訴訟主義。反之,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得自為訴訟行為,須由具有法定資格之人代為訴訟行為者,謂之代理訴訟主義。
31
0
#1346364
自由順序主義 vs 法定順序主義 , 民法採前者 , 言詞辯論前都可以提出 .
適時提出主義 vs 隨時提出主義 , 民法改成前者 , 適時又跟法官指揮權,闡明權有關 .
http://angelo-li.blogspot.hk/2015/05/blog-post_84.html
28
0
#1221765
民事訴訟法第196條,已經改成 「適時提出主義」。

自由順序主義就是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能在(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的任何時候提出。
25
1
#930888

民事訴訟法第 196

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

17
0
#2453035
回樓上:看了那麼多題目後,我覺得本人訴訟...
(共 15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2483270
釋字第 355 號 理由書我國民事訴訟採...
(共 7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1
#716808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