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申請之建案因違法無法取得建造許可,遂與乙約定,由甲贈與乙之妻丙 100 萬元後,乙須幫助甲取得建造許可,後來乙收賄之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問甲可否向丙請求返還 100 萬元?
(A)可以,依據不當得利
(B)不可,100 萬元為不法原因之給付
(C)可以,100 萬為違背公序良俗之給付
(D)可以,依據無因管理
統計: A(209), B(1668), C(127), D(17), E(0) #3349374
詳解 (共 9 筆)
本題答案為(B)
不法原因之給付
民法第180條第1項規定:「給付因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不得請求返還。」
本題中,甲為了使建案能順利通過,與乙約定給付100萬元予乙之妻,而乙則須幫助甲取得建照。惟乙為收受賄賂之行為,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故甲乙間之約定,已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甲不得以不當得利為由,向丙請求返還100萬元。
又民法第180條第4項前段規定:「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本題中,甲給付100萬元之原因係因甲、乙間之約定,而該約定又係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故甲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丙返還100萬元。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出於不法原因之給付(§180④)
(一) 要件:客觀上,給付出於不法之原因;主觀上,給付者對存在不法原因一事有故意或過失。
1. 客觀要件
所謂「不法」,係指違反強行規定及公序良俗而言。不法原因之給付,其債權行為、物權行為依第71條之規定均屬無效。照理來說,本得依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返還。然而立法者認為,法律對於本身不清白者應拒絕保護,且基於一般預防理論,應禁止其請求返還,爰制定本款之規定。例如為清償賭債而給付、為賄賂公務員而給付均屬之。
所謂「給付」,則係指「給付行為已終局完成」。亦即,不法原因不得請求返還應限於給付行為已完成的情形;如給付行為尚未完成,仍應允許返還給付。例如為償還賭債將自己的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由於給付行為尚未終局完成,故仍得請求塗銷抵押權。
2. 主觀要件
學者王澤鑑老師認為,雖於文義上,本款對給付者之主觀要件未設明文。然鑑於本條之立法目的乃基於一般預防理論,故在解釋上應認本款規定之適用,亦須以給付人對給付原因不法性之認識具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二) 效力
依第180條第4款本文之規定,原則上給付者不得請求受領給付者返還給付。惟同款但書規定,倘不法原因僅存於受領人之一方時,給付者仍得請求返還。例如甲綁架乙,要求乙妻丙支付贖金,此時,不法原因即僅存於受領人甲,丙自仍得請求甲返還該筆贖金。
甲行賄是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
民§180: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