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無權占有乙所有已登記之 A 地 15 年後,乙對甲提起所有物返還請求之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對乙為消滅時效之抗辯
(B)乙之回復請求權不罹於消滅時效
(C)甲得對乙主張時效取得 A 地所有權
(D)乙之 A 地所有權因罹於時效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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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 B(1536), C(217), D(64), E(0) #3349375
統計: A(212), B(1536), C(217), D(64), E(0) #3349375
詳解 (共 7 筆)
#6943511
(A)釋字第107條解釋: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
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民法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B)釋字第107號解釋,
乙之回覆請求權不罹於消滅時效。
(C)民法第769、770條,
時效取得所有權
應是以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為限,
A地為乙登記所有。
(D)所有權是物權,不是請求權,
不會因為罹於時效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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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7330
(B)釋字第107號解釋,
乙之回復請求權不罹於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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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7024
(A) 甲得對乙為消滅時效之抗辯 (題目為已登記,所以不得請求)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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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得對乙主張時效取得 A 地所有權 (題目為已登記,所以不得請求)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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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乙之 A 地所有權因罹於時效而消滅 (題目為已登記,所以沒時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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