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
(A)私法契約
(B)行政處分
(C)行政契約
(D)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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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42), B(96), C(491), D(5), E(0) #2909608
統計: A(3842), B(96), C(491), D(5), E(0) #2909608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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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解釋文: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第七十七條定有明文,可知民事與行政訴訟之審判有別。又依憲法第十六條人民固有訴訟之權,惟訴訟應由如何之法院受理及進行,應由法律定之,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九七號解釋在案。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判字第二七0號判例及六十一年裁字第一五九號判例,均旨在說明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所發生之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符合現行法律劃分審判權之規定,無損於人民訴訟權之行使,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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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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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第七十七條定有
明文,可知民事與行政訴訟之審判有別。又依憲法第十六條人民固有訴訟之權,惟訴訟應由如何之法
院受理及進行,應由法律定之,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九七號解釋在案。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
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
,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
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
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判字第二七0號判例及六十一年裁字
第一五九號判例,均旨在說明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所發生之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
判,符合現行法律劃分審判權之規定,無損於人民訴訟權之行使,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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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第七十七條定有
- 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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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第七十七條
定有明文,可知民事與行政訴訟之審判有別。又依憲法第十六條人民固有訴訟之權,惟訴訟應由如何之
法院受理及進行,應由法律定之,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九七號解釋在案。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
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分由不同性質之行政法院及普通法
院審理。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各
有所司,不容混淆。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
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行政法
院五十八年判字第二七0號判例謂:「行政機關代表國庫處分官產,係私法上契約行為,人民對此有所爭
執,無論主張租用抑或主張應由其優先承購,均應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不得藉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
濟」;又同院六十一年裁字第一五九號判例謂:「查行政官署依臺灣省公有耕地放租辦法,將公地放租與
人民,雖係基於公法為國家處理公務,但其與人民間就該公有土地所發生之租賃關係,仍屬私法上之契約
關係,如被告官署因查明原告未自任耕作,經以通知撤銷原告承租權,解除原租賃契約,即係基於私法關
係以出租人之地位向原告所為之意思表示,並非基於公法關係以官署地位向原告所為之行政處分,不得循
行政爭訟程序以求救濟」,均旨在說明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所發生之爭議,應由普通法
院審判,符合現行法律劃分審判權之規定,無損於人民訴訟權之行使,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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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第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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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9520
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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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私法契約 -〉O,參釋字第448號和雙階理論釋字第540和695號
(B)行政處分-〉X,參行政程序法第92條
(C)行政契約 -〉X,參行政程序法第135.136.137條 (D)和解契約-〉X,參行政程序法第136.1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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