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B)行政機關得將其權限委託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C)行政機關因法規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無須通知當事人
(D)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者,逕由各該機關協議定管轄權
統計: A(3140), B(326), C(78), D(228), E(0) #2909613
詳解 (共 10 筆)
委託--不相隸屬
委任--下級機關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變更
法規、法規、法規!!!
第13條:管轄權之競合
A.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B.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第14條:管轄權之衝突
A.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B.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C.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D.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資料來源:三民輔考
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1項:「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A. 管轄法定原則所指的法律依據
不限於組織法,亦可以作用法(行為法)作為管轄的授權來源。如:公路法、觀光發展條例(皆為作用法)等等。
B. 管轄法定原則也允許概括性的授權:
相較於行政處分而言,管轄權的劃分對於民眾基本權的干預程度較低。因此就法律明確性原則來說,並不需要那麼嚴格的限制。故就管轄權而言,允許概括性的授權。
C. 可透過法規命令授權為之:
就授權法律位階而言,管轄法定原則並不限於形式上的法律。換句話說,管轄權之劃定可透過命令為之。而此處所稱的命令,係指「法規命令 」而言。
D. 管轄權不得以「行政規則 」劃分:
由於行政規則之性質,並不對外發生效力。而管轄權如前述,會有某程度的外部效果,故管轄權不宜透過行政規則設定、劃分。
由此可知,管轄權須依法而定;不得單以機關的內部行為來劃分。因此得推導出有關管轄權的另一項原則→管轄恆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