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公務員服務法就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之旋轉門條款規定,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適用之對象包括政務人員在內
(B)公務員受此條款限制之期間為離職後 3 年內
(C)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非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
(D)違反此規定者應受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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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1), B(175), C(2399), D(796), E(0) #2909620
統計: A(1041), B(175), C(2399), D(796), E(0) #2909620
詳解 (共 10 筆)
#5443454
我國公務員服務法於1996年增訂公務員旋轉門條款於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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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4637
旋轉門條款口訣:
後三、前五、營利
後三、前五、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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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1881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故而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包含 文武職人員、政務人員、常務人員、民選行政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J308 兼任的行政職務才具有公務員性質)、約聘雇和臨時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出自常亮 公務員法精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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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9807
公務員服務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 16 條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 2 條
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第 16 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第 24 條
離職公務員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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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0863
(A)第 2 條
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政務官 ➜ 公務員 ⭕️
➜ 公務人員 ❌️
(B、C)第 16 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D)第 24 條
離職公務員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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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9253
現行法規已修法成 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囉
罰則則在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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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1888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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