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如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得會同警察人員 強制。該警察人員會同強制之法律性質為何?
(A)聯合執行
(B)命令執行
(C)職務協助
(D)協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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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338), C(3510), D(175), E(0) #2574562

詳解 (共 6 筆)

#4611031

職務協助(或稱行政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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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 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因此,在機關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為發揮行政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並不生管轄權移轉之效果。

 

行政協助的特點:

1.被動性:原則上由其他機關請求後發生

2.臨時性:為臨時或短期性事件

3.輔助性:請求機關仍為程序主體


其他例子:
1.工務局拆除違建,請警察機關派員維持秩序。

2.教育部舉辦公費留學考試,向考選部商界場地座位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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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0207
行政罰法34條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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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2640
警察業務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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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6603
行政罰法第 34 條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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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4334
這題考的是行政罰法§34, 行政機關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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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1232
請問其他選項跟答案的差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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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99203
未解鎖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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