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明確性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授權之目的、內容與範圍應具體明確
(B)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C)為求明確,法規不得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
(D)法律使用之文字,其意義應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統計: A(194), B(259), C(7801), D(659), E(0) #2032461
詳解 (共 7 筆)
明確性原則
法源依據:行政程序法 第5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B)
(一)法律明確性
1 法律明確性(C)
(1)立法者制定法律時,規範對象、規範行為及法律效果應明確。
即其(法律條文的)構成要件,應使受規範者能夠預見。
(2)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僅指法律構成要件的用語,不夠明確。
例如:集會遊行法 第15條:「重大事故」、「公共利益」。
學界漸主張以「判斷餘地」的行政裁量,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
意即:行政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得主動解釋不確定法律概念,
作為對當下事實的可否適用。(C)
(3)對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產生疑義,屬於法律問題,法院有權審查其
適用之合法性。
司法審查機關,對於不確定法律的適用,有權判斷的正確性。(D)
行政裁量,屬於法律許可行政機關選擇或判斷之自由,是僅生適當
與否,不構成違法,行政法院不宜行使審查權。但是,行政裁量構成
瑕疵,則受行政法院審查。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例如: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208號)
(A)「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
(B)對於何謂「高度創作」,係以不確定法律概念予以規範,
固應尊重主管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
2 授權命令明確性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
與立法精神。
(1)形式要求:法規命令,應有明列法律授權之依據。
(2)實質要求: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3)不得以職權命令,取代授權命令。(釋字454、455 號)
(4)組織法,不得做為行政法之法源。(釋字390、535 號)
3 法源:
(1)行政程序法 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
之目的。
(2)行政程序法 第150條(授權命令明確性)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
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二)行政行為明確性
行政機關之作為或處分,應清楚明白。
行政程序法第5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B)
(三)刑罰明確性:
刑罰法規所規定之犯罪和刑罰,應該在一般國民可預測之範圍內。
(四)實務見解
1 釋字第491號(民國 88年10月15日)解釋文
懲處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
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符法律明確
性原則。
2 釋字第660號(民國 98年5月22日)解釋文
人民自由及權利之限制,依憲法第23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
其得由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則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
明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A)
解釋第432號
解釋文:
專門職業人員違背其職業上應遵守之義務,而依法應受懲戒處分者,必須使其能預見其何種作為或不作為構成義務之違反及所應受之懲戒為何,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對於懲戒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雖以抽象概念表示,不論其為不確定概念或概括條款,均須無違明確性之要求。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有關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茍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