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比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不適用於行政強制執行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B)只拘束行政處分之作成,不拘束法規命令之訂定
(C)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必須是達成目的之唯一手段
(D)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統計: A(86), B(142), C(343), D(9452), E(0) #2032463
詳解 (共 5 筆)
比例原則係淵源於憲法上法治國家思想之一般法律原則,具有憲法層次之效力,故該原則同時可拘束行政、立法、司法等行為。.....故A錯B也錯(行政強制執行必須遵守比例原則;法規命令訂定有違比例原則會被宣告違憲)
比例原則內涵有三:
1.適當性原則:採取之方法有助於目的之達成....C
2.必要性原則: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小者
3.衡量性原則: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之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狹義比例原則)....D正確
比例原則
(一)定義
1 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間,必須合乎一定比例。
例如:
不要用大砲打小鳥、為烤乳豬而燒房屋、用榔頭打蒼蠅、殺雞焉用牛刀。
2 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C:錯誤: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必須是達成目的之唯一手段。)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D)
(二)要件
1 適當性原則(適合性、妥當性原則)
行政機關所採取之方法,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 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行政機關有數種手段可供選擇時,應採取對人民權益影響最輕微者。
手段,不超過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
3 衡量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禁止過度原則)
行政機關所採取之方法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之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釋字第600號 理由書(第一段)(B)
立法機關為確保人民財產權,並兼顧他人自由與公共利益之維護,得在符合憲法
第23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制定法律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形成
各種財產制度予以規範。
釋字第672號 理由書(第一段)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
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
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立法機關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如合於憲法第23條所定必要程度(比例原則),
並以法律定之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者,即與上開憲法意旨無違,
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313號、第488號、第600號解釋參照)。
行政執行法第三條(A)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
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二款,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