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公司依法申請聘僱外籍勞工,主管機關予以許可,但要求甲公司必須贊助政府單位特定之工程費用,
可能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A)信賴保護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D)比例原則
統計: A(197), B(147), C(12263), D(164), E(0) #2032459
詳解 (共 8 筆)
本題許可後有個但書
可看成VA中的"附款"
就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4條"內容選出答案了!!!
第94條:前條之付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一)定義:
1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手段與目的應合宜且具有相關性。
2 不得將 不具事理上關聯的事項,與欲採取的措施或決定相互結合。
3 防止行政機關以職務上本應執行之事項,利用其優勢之地位,
將其做商業性的運用。
(二)法源
1 行政程序法 第93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
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2 行政程序法 第94條: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
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三)實務見解
最高行政法院 90年判字第1704號
行政法所謂「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乃行政行為對人民課以一定之義務或
負擔,或造成人民其他不利益時,所採取之手段,與行政機關所追求之
目的間,必須有合理之聯結關係存在,若欠缺此聯結關係,此項行政行為
即非適法。
首先,我們需要理解這個問題的背景:甲公司依法申請聘僱外籍勞工,主管機關予以許可,但要求甲公司必須贊助政府單位特定之工程費用。主要疑問是這種情況可能違反了哪些原則。
接著,我們來逐一討論每個選項:
(A) 信賴保護原則【X】。這原則主要涉及到國家對外的公權力行為會引起公眾的信賴,而公眾依賴這種信賴做出行動。在這個案例中,甲公司在沒有被告知需要贊助政府工程的情況下,依法申請聘僱外籍勞工。然而,後續的要求並未改變原來的許可,所以不會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B) 明確性原則【X】。這原則要求法律規範應該清楚明確,讓受規範的人可以預見。在此情況下,主管機關的許可和其後的要求並不涉及法律的明確性問題。
(C)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O】。這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的行動與目標應具有相關性,不能將不相關的事項與其措施或決定結合在一起。在這個情況下,甲公司聘僱外籍勞工與贊助政府工程費用這兩件事情並無直接相關性,因此可能違反了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D) 比例原則【X】。這個原則要求行政行為應與達成的目的成比例,不可過度。在這個情況下,比例原則並未被直接涉及,因為案例中並沒有提及到任何過度的行政行為。
因此,答案是C,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是行政法中的一個重要原則,其主要用於平衡公眾對政府行為的信賴以及政府為了公共利益所做出的改變。當公眾依據政府的行政處分或法律規範進行行動時,他們可能對這些規範產生信賴。然而,如果政府後來改變這些規範,可能會對這些信賴產生破壞,因此需要進行信賴保護。
為了主張信賴保護,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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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基礎:人民對於政府的公權力行為產生信賴,這包括具體的公權力措施和抽象的法律規範。即使是違法的行政處分,也可以成為信賴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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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表現:人民在知道國家行為存在且產生信賴心理後,需要以具體行為表現出來。例如,透過財產處置或安排生活計劃來展示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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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值得保護:最後,需要判斷這個信賴是否值得保護。一般來說,如果人民透過不正當的手段(如詐欺、脅迫、賄賂)、提供不正確資料,或者明知行政處分違法但仍然接受,這些信賴就被視為不值得保護。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以不正當的方式獲得行政處分,或者提供不正確的資料來獲得處分,這樣的信賴就不值得保護。或者,如果一個人明知道他獲得的行政處分是違法的,但仍然接受,那麼他的信賴也不值得保護。
透過這些條件,我們可以確保公眾的信賴得到保護,同時確保公共利益不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