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行政程序法所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之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斟酌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B)可導出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C)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
(D)不適用於給付行政之領域
統計: A(173), B(617), C(271), D(8925), E(0) #2032462
詳解 (共 6 筆)
一、平等原則 (禁止差別待遇)
(一)定義
1 公權力之行使,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2 法源依據
憲法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二)檢驗標準
1 是否存在:差別待遇。
2 差別待遇是否「正當」:依個別立法目的,探求事物之本質。(A)
3 差別待遇是否「合理」:依據社會一般通念理性人之見解。(A)
4 禁止恣意原則:
禁止任何客觀上違反憲法基本精神、事務本質及實質正義之行為。
(三)實務見解
釋字第 211 號(民國75年12月5日)
憲法第七條所定之平等權,係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C)
並不限制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之目的,
而為合理之不同處置。(A)
二、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一)定義
1 又稱:行政機關禁止恣意原則,係由「平等原則」所導出。(B)
2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對相同事件或同一性質之事件,
如無正當理由,應受其行政先例或慣例之拘束。(B)
換言之,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時,對於相同或具有同一性的事件,
如無正當理由,應受其「行政先例」或「行政慣例」之拘束,
否則屬於違反平等原則構成違法。
(二)要件
1 須有先例存在。
2 行政先例須合法。
3 行政機關對該事件有決定餘地。
三、給付行政
(一)定義
二次世界大戰後,福利國家概念:增進國民生活為目的之行政。
給付並非是單存的「給予」,有些給付仍是需要人民付出對價。
例如,水電費。
(二)型態
1 給付行政
例如:水、電、交通、通訊、文化、教育設施、保建設施。
2 社會保障行政
例如:社會救助。
3 助益行政
例如:對遭受金融風暴之企業,提供特別融通資金。
(三)法律規定
釋字第614號理由書
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乃現代法治國原則之具體表現,不僅規範國家與人民之
關係,亦涉及行政、立法兩權之權限分配。
給付行政措施如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固尚難謂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限制基本
權利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
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
法規命令。
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其屬給付性質者,亦應受相關憲法原則,
尤其是平等原則之拘束。(D)
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內涵並非指絕對、機械之
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
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