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關於公務人員責任之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懲處之法律依據為公務員懲戒法
(B)懲處之法律依據為公務人員考績法
(C)懲處之法律依據為公務員服務法
(D)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所謂「撤職」,指撤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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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247), C(19), D(18), E(0) #1928157
統計: A(139), B(247), C(19), D(18), E(0) #1928157
詳解 (共 3 筆)
#4381601
公務人員之行政責任
1.懲戒:係指公務員違反機於公務員身分所應遵守的行政法義務,因而產生之公法上不利益。該等不利益又稱「懲戒罰」,故行政責任又稱懲戒責任。
大法官解釋第298號: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屬司法院掌理事項。此項懲戒得視其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其長官為之。
2.懲處:行政機關基於人事監督權,並依照公務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所作成之不利益處分,則稱為懲處或行政懲處。然而若懲處對於公務員身分保障有重大影響者,仍應視為懲戒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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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6016
公務人員懲戒法12: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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