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某直轄市擬制定自治條例,並針對違反自治條例之行為規定罰則。下列何種處罰措施,不符地方制度法之 規定?
(A)對違反規定者處以新臺幣 10 萬元罰鍰
(B)對違反規定者處以新臺幣 1 萬元罰鍰,且連續處罰
(C)勒令違反規定者停工
(D)吊銷違反規定者之執照
統計: A(148), B(255), C(72), D(975), E(0) #3563696
詳解 (共 6 筆)
-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3項明確使用的是「吊扣執照」,「吊扣」是指在一定期間內暫時扣留執照,期滿後即可領回。
- 而「吊銷」則是廢止並取消該執照,是更為嚴厲的處罰。
- 由於《地方制度法》僅授權至「吊扣」,因此自治條例不能規定更嚴重的「吊銷」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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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 1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2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3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A)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B)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C)、停止營業、吊扣執照(D)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4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
是吊扣不是吊銷
本題涉及地方制度法第26條對自治條例制定罰則的限制。根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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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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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罰之種類:僅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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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令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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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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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扣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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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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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檢討
(A) 對違反規定者處以新臺幣 10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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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規定。10萬元罰鍰在法定上限內,且法律明文允許自治條例規定罰鍰。
(B) 對違反規定者處以新臺幣 1 萬元罰鍰,且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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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規定。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明確授權自治條例得規定連續處罰。
(C) 勒令違反規定者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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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規定。勒令停工屬於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明列允許的「其他行政罰之種類」。
(D) 吊銷違反規定者之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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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規定。關鍵在於「吊扣執照」與「吊銷執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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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扣執照:屬「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為法律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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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銷執照:屬「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行政罰法第2條第2款參照),係永久性不利處分,已逾越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的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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