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下列何者並非隱私權受憲法保障之理由?
(A)基於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
(B)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與他人侵擾
(C)考量個資之自主控制
(D)健全民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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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67), C(177), D(1222), E(0) #3563703
統計: A(64), B(67), C(177), D(1222), E(0) #3563703
詳解 (共 6 筆)
#679463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下列何者並非隱私權受憲法保障之理由?
(A) 基於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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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與他人侵擾✔️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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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考量個資之自主控制✔️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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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判字第13號 判決日期111年08月12日 理由 .... 參、形成判決主文第1項至第4項之法律上意見 一、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A),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與他人侵擾(B)及個資之自主控制(B),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資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資、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資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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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健全民主程序❌
- 雖然保障人民的隱私(例如通訊秘密、政治表意隱私)有助於促進政治參與、保障言論自由,進而健全民主程序,但它並非隱私權本身受憲法保障的「直接」或「主要」理由。
- 隱私權的憲法基礎主要源自於對個人尊嚴與人格自主的尊重,屬於個人權利的範疇;而健全民主程序則更多是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等政治權利所要達成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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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7445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
1.人性尊嚴
2.個人主體性之維護
3.人格發展之完整
4.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與他人侵擾
5.個資之自主控制
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資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資、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資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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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198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及第603號解釋,隱私權受憲法保障的理由,明確闡述如下: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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