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行政罰法所定裁處權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裁處權之消滅時效為 3 年
(B)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C)時效經過後,基於公益考量,主管機關仍得裁量是否予以處罰
(D)違章行為若受緩起訴處分,自該處分確定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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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124), C(1026), D(84), E(0) #3563711
統計: A(143), B(124), C(1026), D(84), E(0) #3563711
詳解 (共 4 筆)
#6787484
有關行政罰法所定裁處權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裁處權之消滅時效為 3 年✔️
根據《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ㅤㅤ(B) 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根據《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前段規定:「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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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 27 條 (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 I.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A)期間之經過而消滅(C)。 II.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B)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III.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D)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IV.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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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時效經過後,基於公益考量,主管機關仍得裁量是否予以處罰❌
- 裁處權時效的法律效果是「消滅」,這是一個絕對的效果。
- 一旦3年時效完成,行政機關就喪失了裁處罰鍰的權力,不得再對該行為進行處罰,沒有任何裁量的空間,即使有公益考量也不行。
- 如果機關仍然作出處分,該處分將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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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違章行為若受緩起訴處分,自該處分確定日起算✔️
- 根據《行政罰法》第27條第3項,如果一個行為先進入了刑事程序,那麼行政罰的裁處權時效,要等到刑事程序(例如:緩起訴、不起訴、無罪判決等)確定後,才開始起算。
- 這樣可以避免行政、司法程序重複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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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2609
有關行政罰法所定裁處權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裁處權之消滅時效為 3 年
(B) 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C) 時效經過後,基於公益考量,主管機關仍得裁量是否予以處罰
(D) 違章行為若受緩起訴處分,自該處分確定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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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27
I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A)(C)。
II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B)。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III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D)。
IV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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