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行政罰法之原則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罰法有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B)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受處罰,原則上適用行政罰法
(C)對當事人課以行政罰須符合故意或過失的責任條件
(D)行政機關不能成為課處行政罰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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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49), C(127), D(1147), E(0) #3563709
統計: A(65), B(49), C(127), D(1147), E(0) #3563709
詳解 (共 5 筆)
#6787388
有關行政罰法之原則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行政罰法有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 此即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之「從新從輕原則」。
-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從新原則)。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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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 5 條 (從新從輕原則)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從新原則)。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從輕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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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受處罰,原則上適用行政罰法✔️
- 此即行政罰法第6條的規定之「屬地原則」。
- 原則上,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適用本法。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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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對當事人課以行政罰須符合故意或過失的責任條件✔️
- 此即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的規定之「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
- 現代國家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如行為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情形,應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故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明定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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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 7 條 (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 I.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II.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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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機關不能成為課處行政罰的對象❌
- 雖然行政罰主要是針對人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有權利能力的團體)而設立,但《行政罰法》第3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 這表示中央或地方機關如果實施了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也是可以成為行政罰的處罰對象的。
- 例如,某個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時,違反了環境保護法規或勞工安全法規,一樣可能被課以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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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 3 條 (行為人之定義) 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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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9785
這是一個關於《行政罰法》基本原則的題目。
正確答案是 (D) 行政機關不能成為課處行政罰的對象。
錯誤的敘述分析
(D) 行政機關不能成為課處行政罰的對象 ➡️錯誤
* 根據《行政罰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
* 此條明確將中央或地方機關等行政主體納入「行為人」的範疇,因此,行政機關在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可以成為課處行政罰的對象。
正確的敘述分析(法條依據)
(A) 行政罰法有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正確
* 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從新從輕原則的體現,即適用行為時、裁處時、裁處前三者中最有利於受處罰者的規定。)
(B)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受處罰,原則上適用行政罰法 ➡️正確
* 依《行政罰法》第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適用本法。」(屬地原則,確立了本法的適用範圍)
(C) 對當事人課以行政罰須符合故意或過失的責任條件 ➡️正確
* 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因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責任原則或有責性原則,這是行政罰的核心原則,行政罰法所稱之「罰」,原則上皆須具備可歸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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