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判決執行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判決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債權人得以判決為執行名義
(B)債權人得向普通法院行政執行處聲請為強制執行
(C)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或其他公法人時,為強制執行之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履行
(D)依行政訴訟法成立之和解,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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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818), C(229), D(254), E(0) #3563715
統計: A(83), B(818), C(229), D(254), E(0) #3563715
詳解 (共 7 筆)
#6782184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判決執行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判決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債權人得以判決為執行名義✔️
-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第1項規定,命給付的確定判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 「執行名義」就是指可以據以向執行機關聲請強制執行的公文書。因此,一個命被告機關(債務人)支付原告(債權人)一定金額的確定判決,本身就是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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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 1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A),聲請地方行政法院強制執行(B)。 2 地方行政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 3 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C)。 4 依本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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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債權人得向普通法院行政執行處聲請為強制執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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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或其他公法人時,為強制執行之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履行✔️
-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
- 這是考量到機關履行判決可能需要編列預算或走行政流程,給予其一定的準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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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依行政訴訟法成立之和解,得為執行名義✔️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305 條第4項規定,依本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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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8274
普通法院
→審理民事、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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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
→審理公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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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A),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行政法院(B)強制執行。
地方行政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
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C)
依本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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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8915
地方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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