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民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法定事項而提出於法院,下列何者非屬所指之法定事項?
(A)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B)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C)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D)因定法院管轄所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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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57), C(208), D(1067), E(0) #3563720
統計: A(88), B(57), C(208), D(1067), E(0) #3563720
詳解 (共 7 筆)
#6776662
民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法定事項而提出於法院,下列何者非屬所指之法定事項?
(A)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這是訴狀必須表明的事項。法院需要明確知道誰是原告、誰是被告,以及是否有法定代理人(例如未成年人的父母)。這是訴訟主體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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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這是訴狀必須表明的事項。訴訟標的是原告請求法院裁判的對象(例如:請求返還借款),原因事實則是支撐該請求的具體情節與證據(例如:何時借款、金額、約定還款日等)。這是訴訟內容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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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這是訴狀必須表明的事項。原告必須向法院清楚表達希望法院作出什麼樣的判決(例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100萬元及利息)。這是原告的訴之聲明,也是法院裁判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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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 1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A)。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B)。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C)。 2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D)。 3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4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5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
(D) 因定法院管轄所必要之事項❌
- 這並非訴狀法定應表明的事項。 訴狀雖然需要讓法院判斷是否有管轄權,但民事訴訟法第244條並未將其列為「法定應表明」事項。
- 法院會根據訴狀中已表明的「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資訊,自行判斷是否有管轄權。當然,原告可以在訴狀中說明為何某法院有管轄權,但這並非法律強制要求的「法定」事項,如果沒有寫,只要法院能依其他資料判斷有管轄權即可,不會因此就被認為訴狀不合法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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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人 標的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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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民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法定事項而提出於法院,下列何者非屬所指之法定事項?
(A)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訴第244條第1項第1款)
(B)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訴第244條第1項第2款)
(C)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訴第244條第1項第3款)
(D) 因定法院管轄所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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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第244條: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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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人可以解釋D~拜託了!是因為差在宜記載嗎>.<
(有錯歡迎糾正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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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502
| A) |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 ✅ 是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明定。當事人為原告、被告,若其為無訴訟能力人,應併載明法定代理人。 |
| (B) |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 ✅ 是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明定。訴訟標的即原告所欲請求法院裁判之法律關係;原因事實為支持該法律關係之具體事實。 |
| (C) |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 是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明定。即原告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 |
| (D) | 因定法院管轄所必要之事項 | ❌ 否 | 管轄之決定係法院依職權審查之事項,無須由原告於起訴狀中特別「表明」。原告僅需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即可,法院收案後會自行審查管轄權有無。 |
? 補充說明
訴訟標的、原因事實、訴之聲明合稱「訴之三要素」,其功能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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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聲明:確定法院審判範圍與判決主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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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確定訴訟之對象(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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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事實:特定訴訟標的,避免與其他請求混淆。
而管轄事項雖非起訴狀應表明事項,但若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起訴,法院仍會依職權裁定移送至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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