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占有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上權人為間接占有人
(B)質權人為自主占有人
(C)受僱人為占有輔助人
(D)貸與人為直接占有人
統計: A(204), B(133), C(849), D(99), E(0) #3563729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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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人:是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權利人。為了行使權利,地上權人會直接管領、使用該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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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占有人:指自己不直接占有標的物,而是基於特定法律關係(如租賃、寄託),由他人(直接占有人)為自己占有。例如,房東是間接占有人,房客是直接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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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人是直接、實際地管領支配土地的人,因此地上權人是直接占有人,而非間接占有人。土地所有權人才是間接占有人。故 (A)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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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人:是為了擔保債權而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動產的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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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物品的人。簡單來說,就是心態上把該物當成自己所有物來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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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主占有人:是基於特定權源(如租賃、借貸、質權),無所有的意思而占有他人之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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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人占有質物,是基於擔保債權的目的,並非有將該物據為己有的意思。他明確知道物品是屬於出質人的。因此,質權人是他主占有人。故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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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人:例如店員、司機、學徒等,基於僱傭等特定從屬關係,受他人指示而對物進行管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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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輔助人:依民法第 942 條:「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這表示,占有輔助人雖然有事實上的管領力,但在法律上不被認為是「占有人」,真正的占有人是那位下達指示的「占有主」(例如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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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受僱人)對於店內的商品有事實上的管領力,但他是在老闆(僱主)的指示下行事。因此,店員是占有輔助人,而老闆才是占有人。此敘述完全符合民法定義。故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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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942 條 受僱人、學徒、家屬或基於其他類似之關係,受他人之指示,而對於物有管領之力者,僅該他人為占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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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與人:在「使用借貸」契約中,將物品交付給借用人使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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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占有人:直接、實際上管領支配物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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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與人將物品(例如一本書)出借給借用人後,物品就由借用人實際占有、管領,因此借用人是直接占有人。而貸與人則是基於借貸關係,使借用人為其占有,成為間接占有人。故 (D) 錯誤。
(A)地上 權人為間接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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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