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被告甲為原住民,下列有關其強制辯護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於偵查程序,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
(B)甲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C)甲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法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為其辯護
(D)甲若已選任辯護人,但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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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6), B(80), C(194), D(381), E(0) #3563731
統計: A(836), B(80), C(194), D(381), E(0) #3563731
詳解 (共 8 筆)
#6839181
被告甲為原住民,下列有關其強制辯護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於偵查程序,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
-->錯誤
偵查程序,審判長不會出現,應該是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B) 甲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C)甲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法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
護人或律師
為其辯護
(D)甲若已選任辯護人,但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B) 甲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C)甲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法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
護人或律師
為其辯護
(D)甲若已選任辯護人,但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3
0
#7238936
檢察官
0
0
#7322605
本題涉及原住民被告強制辯護之規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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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次 | 規定內容 | 適用情形 |
|---|---|---|
| 第1項 | 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
| 第2項 |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 已選任辯護人但無故不到庭 |
| 第5項 | 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 |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 |
? 各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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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 | 內容 | 是否正確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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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甲於偵查程序,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 | ❌ 錯誤 | 偵查中應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而非由審判長指定。審判長之指定權限僅限於審判中。 |
| (B) | 甲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 ✅ 正確 | 符合第31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 (C) | 甲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法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 ✅ 正確 | 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即回歸第31條第1項第4款之適用。 |
| (D) | 甲若已選任辯護人,但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 ✅ 正確 | 符合第31條第2項「得指定」之規定,屬裁量權而非義務。 |
? 結論
選項(A)錯誤,因其混淆了「偵查中」與「審判中」強制辯護之權責機關。偵查中應由檢警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審判中始由審判長指定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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