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有關故意、過失行為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無論犯罪行為人是基於確定故意或不確定故意而為,均屬故意犯
(B)刑法上之過失包含有認識之過失與無認識之過失
(C)加重結果犯是指客觀上發生加重結果,至於行為人能否預見該結果之發生,則非所問
(D)刑法上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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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2), B(77), C(933), D(73), E(0) #3563734
統計: A(392), B(77), C(933), D(73), E(0) #3563734
詳解 (共 7 筆)
#7265311
「能預見」是加重結果犯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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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825
| A) | 無論犯罪行為人是基於確定故意或不確定故意而為,均屬故意犯 | ✅ 正確 | 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均為刑法第13條所規定之故意型態,皆屬故意犯。 |
| (B) | 刑法上之過失包含有認識之過失與無認識之過失 | ✅ 正確 | 刑法第14條第1項為無認識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第2項為有認識過失(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 |
| (C) | 加重結果犯是指客觀上發生加重結果,至於行為人能否預見該結果之發生,則非所問 | ❌ 錯誤 | 與刑法第17條規定不符。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須有「預見可能性」,否則不成立加重結果犯。 |
| (D) | 刑法上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 ✅ 正確 | 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與間接故意(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均為刑法第13條所定之故意。 |
? 補充說明
加重結果犯之要件(以傷害致死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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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基於故意犯基本罪(如故意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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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加重結果(如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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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行為與加重結果間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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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對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客觀上能預見)
若行為人對加重結果不能預見(例如僅欲輕傷,但被害人因特殊體質意外死亡且無法預見),即不成立加重結果犯,僅論以基本故意犯。
因此,選項(C)之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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