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有關故意、過失行為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無論犯罪行為人是基於確定故意或不確定故意而為,均屬故意犯
(B)刑法上之過失包含有認識之過失與無認識之過失
(C)加重結果犯是指客觀上發生加重結果,至於行為人能否預見該結果之發生,則非所問
(D)刑法上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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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8), B(73), C(887), D(65), E(0) #3563734
統計: A(368), B(73), C(887), D(65), E(0) #3563734
詳解 (共 6 筆)
#6770817
有關故意、過失行為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無論犯罪行為人是基於確定故意或不確定故意而為,均屬故意犯✔️
- 故意包含「確定故意」(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和「不確定故意」(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
- 兩者都屬於刑法上的故意,因此行為人均為故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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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刑法上之過失包含有認識之過失與無認識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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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認識之過失: 行為人預見犯罪結果之發生,但確信其不發生(或能避免),而結果卻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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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認識之過失: 行為人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以致發生犯罪結果。
這兩種都是刑法上過失的類型。
(C) 加重結果犯是指客觀上發生加重結果,至於行為人能否預見該結果之發生,則非所問❌
- 刑法第17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這明確指出「能預見」是加重結果犯的要件。
- 加重結果犯的成立要件之一是,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的發生,必須「能預見」。如果完全不能預見,則不成立加重結果犯,而可能僅成立基本犯罪或構成其他過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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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7 條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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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刑法上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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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確定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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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
這兩者是刑法上對故意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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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311
「能預見」是加重結果犯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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