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有關刑事訴訟法嚴格證明法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認定事實,不必受鑑定報告之拘束
(B)筆跡是否相符,應送請鑑定,不得由法官自行認定
(C)法院得單憑告訴人之片面告訴,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
(D)沒收的事實及沒收的範圍,均應經嚴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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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5), B(541), C(37), D(322), E(0) #3563730
統計: A(505), B(541), C(37), D(322), E(0) #3563730
詳解 (共 8 筆)
#6777073
下列有關刑事訴訟法嚴格證明法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法院認定事實,不必受鑑定報告之拘束✔️
鑑定報告屬於證據的一種,法院在認定事實時,應綜合卷內所有證據,並非單單受限於鑑定報告。法院仍有其獨立判斷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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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筆跡是否相符,應送請鑑定,不得由法官自行認定❌
刑事訴訟法雖規定鑑定程序,並鼓勵送鑑定,但未禁止法院自行認定筆跡,尤其法官具相關專業知識時可自行判斷,非絕對須送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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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法院得單憑告訴人之片面告訴,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查明犯罪事實,須用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程序的證據,告訴人單方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法院不得僅憑此認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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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 1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2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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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沒收的事實及沒收的範圍,均應經嚴格證明❌
- 雖刑事沒收須證明其範圍,但因難以精確證明犯罪所得,實務及法理允許合理估算及較寬鬆證明標準,不必完全嚴格證明。
- 例如,證明犯罪所得之金額,若無法精確證明,得估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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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5102
嚴格證明適用於:
*犯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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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全面適用於:
*沒收範圍
*程序事項
*輔助性判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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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院認定事實,不必受鑑定報告之 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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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筆跡是否相符,應送請鑑定,不得由法 官自行認定
→太絕對
→筆跡可以鑑定,但不一定「非鑑定不可」
→筆跡可以鑑定,但不一定「非鑑定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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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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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法院得單憑告訴人之片面告訴, 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
→單方面陳述不足以定罪,要有其他證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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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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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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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沒收的事實及沒收的範圍,均應經嚴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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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應嚴格證明=每一個沒收事實、範圍細節都要跟犯罪事實一樣嚴格證明
→ 沒收在法院實務上並沒有這麼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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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不一定要達到完全嚴格證明,如:推估犯罪所得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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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4018
(D) 沒收的事實及沒收的範圍,均應經嚴格證明--不須經嚴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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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條-2立法理由ㅤ
二、本次修正有關犯罪所得之沒收與追徵,其範圍及於違法行為所得、變得之物或財
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考量其範圍及價額並不具有特定性,爰參考德國刑法第七十
三b 條之規定,明定在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估算之,以符實務需求。另因犯罪所
得之沒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自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僅需自由證明為已足,以表明合理之證明負擔。而所謂認定顯有困難,指沒收
之範圍與價額之相關事實已臻明確,無庸另行估算認定者而言。例如收受賄賂罪
之賄款數額已在判斷該罪之構成要件時明確認定之,既無疑義,自無另行估算之
必要。
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考量其範圍及價額並不具有特定性,爰參考德國刑法第七十
三b 條之規定,明定在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估算之,以符實務需求。另因犯罪所
得之沒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自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僅需自由證明為已足,以表明合理之證明負擔。而所謂認定顯有困難,指沒收
之範圍與價額之相關事實已臻明確,無庸另行估算認定者而言。例如收受賄賂罪
之賄款數額已在判斷該罪之構成要件時明確認定之,既無疑義,自無另行估算之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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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01424&LawNo=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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