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民事訴訟之合意管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管轄合意,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B)管轄合意之訂立,應以書面為之
(C)當事人不得以管轄合意變更專屬管轄之法律規定
(D)管轄合意之效力,及於合意之當事人及其一般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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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 B(619), C(290), D(317), E(0) #356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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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6860124
? 錯誤的敘述為 (B)。
? 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的規定
本題涉及《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和第 26 條的規定,用以判斷當事人約定管轄法院的效力和限制。
(A) 管轄合意,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正確
* 法條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第 1 項。
* 說明: 合意管轄必須針對特定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不能籠統地約定未來所有爭議都在某法院解決。這是為了避免當事人在不確定的情況下受不公平的拘束。
(B) 管轄合意之訂立,應以書面為之 ➡️錯誤
* 法條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 說明: 法條要求的是必須以文書(書面)來證明有這個合意,而不是嚴格要求訂立(成立)時非書面不可。雖然實務上通常以書面契約為之,但其法律要件是證明方法而非成立形式。因此,選項 B 的說法過於絕對,與法條原意有細微但關鍵的區別。
(C) 當事人不得以管轄合意變更專屬管轄之法律規定 ➡️正確
* 法條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 25 條第 3 項。
* 說明: 專屬管轄(例如不動產物權訴訟須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是基於公益考量而強制規定,因此當事人不得以任何合意來排除或變更專屬管轄的規定。
(D) 管轄合意之效力,及於合意之當事人及其一般繼承人 ➡️正確
* 法條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 26 條規定,合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失效。
* 說明: 當事人死亡後,其一般繼承人(繼承全部權利義務者)將承受其訴訟地位,因此該合意管轄的效力也將繼續拘束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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