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關於訴訟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代理權因本人死亡而消滅
(B)訴訟代理之委任,原則上無須於每一審級為之
(C)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更正者,不生效力
(D)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訴訟代理人無須特別委任,即得為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0), B(190), C(767), D(242), E(0) #3563718

詳解 (共 6 筆)

#6771540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關於訴訟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 訴訟代理權因本人死亡而消滅❌
  1.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2. 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訴訟程序因當事人死亡等事由而中斷,以維持程序的安定與穩定。

民事訴訟法第 73 條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ㅤㅤ
(B) 訴訟代理之委任,原則上無須於每一審級為之❌
  1.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
  2. 因此,原則上訴訟代理的委任效力僅及於該審級,若要上訴至下一審級,必須重新委任,除非在委任時已明確表示包含上級審在內。

民事訴訟法第 69 條

1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

2   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ㅤㅤ
(C) 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更正者,不生效力✔️
  1.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2. 這表示當事人在場時,本人對於事實陳述的意見優先於訴訟代理人,可以立即更正代理人的陳述,而被更正後的陳述將不具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 72 條

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ㅤㅤ
(D)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訴訟代理人無須特別委任,即得為之❌
  1.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代理人若要進行某些對當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行為,例如: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等,必須受到「特別委任」
  2. 第2項更明確規定:「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這意味著,進行強制執行或領取訴訟標的物,也必須受到特別委任,不能僅憑一般的訴訟委任權就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

1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2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3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39
0
#6742934
(A) 訴訟代理權因本人死亡而消滅--不因本人死亡而消滅(民訴第73條)  
民訴第73條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
(B) 訴訟代理之委任,原則上無須於每一審級為之--須於每一審級為之(民訴第69條第2項)  
民訴第69條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
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
(C) 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更正者,不生效力(民訴第72條)
!!這裡的不生效力是指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而不是當事人本人的更正內容(第一次寫的時候看太快,就把這選項刪掉QQ)
ㅤㅤ
民訴第72條
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
(D)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訴訟代理人無須特別委任,即得為之--需特別委任(民訴第70條第2項可以得知)
ㅤㅤ
民訴第70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ㅤㅤ
ㅤㅤ
ㅤㅤ
ㅤㅤ
16
0
#6676800
1️⃣ 題目選項分析 (A) 訴訟代理...
(共 4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6860100

? 正確答案為 (C)
? 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代理的規定
此題涉及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訴訟代理權的效力、委任範圍等重要規定。


(A) 訴訟代理權因本人死亡而消滅 ➡️錯誤
* 法條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 73 條(訴訟代理權之效力)
* 正確敘述: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 目的: 這是為了訴訟程序的安定性和效率,避免當事人因突發事件導致程序當然停止。

(B) 訴訟代理之委任,原則上無須於每一審級為之 ➡️錯誤
* 法條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 69 條第 2 項
* 正確敘述: 訴訟代理的委任,原則上應於每一審級分別為之(審級代理原則)。
* 例外: 除非當事人於委任書中特別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則不在此限。

(C) 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更正者,不生效力 ➡️正確
* 法條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 72 條(訴訟代理之效力)
* 正確敘述: 訴訟代理人所為或對其所為之訴訟行為,直接對當事人本人發生效力。但訴訟代理人所為自認或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在此限。
* 涵義: 這保護了當事人的最終決定權,尤其在事實陳述方面,本人的意思優先於代理人。

(D)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訴訟代理人無須特別委任,即得為之 ➡️錯誤
* 法條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項(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 正確敘述: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普通代理權)。但對於特定重要行為(例如捨棄、認諾、撤回、和解、上訴、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以及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則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4
0
#7300984
(C) 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
(共 20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7270674

一定要特別委任的(影響權利處分的事項):
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再審之訴、選任代理人、聲請強制執行、領取所爭物
ㅤㅤ
「強制執行」與「領取所爭物」會直接改變當事人的財產與法律地位,為避免代理人越權,法律要求必須有「特別委任」,以確保是當事人真意
0
0

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7453994
未解鎖
民事訴訟法 第72條 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
(共 1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私人筆記#7457915
未解鎖
27.               ...

(共 48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私人筆記#7617990
未解鎖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關於訴訟代理之敘...
(共 107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私人筆記#7663675
未解鎖
各選項解析 (A) ❌ 錯誤 訴訟代...
(共 44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