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行政行為之性質若為行政處分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為一般給付訴訟之程序標的
(B)得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程序標的
(C)得為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
(D)得為行政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統計: A(832), B(207), C(162), D(502), E(0) #3563705
詳解 (共 8 筆)
- 一般給付訴訟是針對行政機關未為特定給付(例如金錢給付、提供服務等)或不作為而提起,其訴訟標的通常是請求行政機關履行某項義務或作為。一般給付訴訟的標的不是行政處分本身,而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或行政處分所應為的給付行為。
- 如果要針對行政處分提起訴訟,通常會是撤銷訴訟(不服處分內容)或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機關作成某處分),而不是一般給付訴訟。
- 課予義務訴訟是指人民因行政機關違法拒絕或不作為,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而向行政法院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特定內容之行政行為。
- 換句話說,當行政機關「應該做」卻「沒做」或「做錯了」某個行政處分時,人民可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要求行政機關作成符合其申請的行政處分。
- 因此,未作成的行政處分或請求作成的行政處分,就是課予義務訴訟的程序標的。
- 撤銷訴訟是指人民不服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分,認為該處分違法或不當,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而向行政法院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
- 這是最常見的針對行政處分提起訴訟的方式。行政處分當然是撤銷訴訟的程序標的。
- 行政處分如果具備特定內容,例如要求人民為一定之給付、不行為或忍受,且具有執行力時,就可以作為行政機關進行強制執行的依據,也就是執行名義。
- 例如,稅捐稽徵機關發出的稅捐核定處分,在人民逾期未繳納時,就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
本題在考:
行政處分可作為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的核心程序標的,具有命人民負擔義務內容時,也可能成為行政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一般給付訴訟則以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給付為原則。
✅ (A) 得為一般給付訴訟之程序標的
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一般給付訴訟所請求的非財產上給付,限於「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給付行為。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時,應依其情形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不以該行政處分本身作為一般給付訴訟的程序標的。
❌ (B) 得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程序標的
行政訴訟法第5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的請求內容,即為命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包括怠為處分與駁回申請兩種類型。
❌ (C) 得為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撤銷訴訟是以違法且損害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行政處分為程序標的,請求法院將該行政處分撤銷。
❌ (D) 得為行政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行政執行法第27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行政處分如使人民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並符合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等法定要件,得作為行政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
(B) 得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程序標的 ✅
課予義務訴訟旨在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行政處分,故行政處分本身即為該訴訟之標的。 -
(C) 得為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 ✅
撤銷訴訟係針對違法行政處分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行政處分為其直接審理對象。 -
(D) 得為行政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
依行政執行法,行政機關得對已確定且義務人逾期未履行之行政處分,移送強制執行,該處分即為執行名義。 -
(A) 得為一般給付訴訟之程序標的 ❌
一般給付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係請求行政機關為財產上給付或行政處分以外之非財產上給付,行政處分本身並非其程序標的。若涉及行政處分之請求,應分別適用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而非一般給付訴訟。 -
1. 課予義務訴訟
核心: 請求行政機關作成某個行政處分(通常是因機關「駁回」或「怠為處分」)。
-
案例:
甲向臺北市政府申請發給「低收入戶證明」,市政府審查後認為甲不符合資格,發函駁回甲的申請。甲認為自己符合法定要件,此時甲若要提起訴訟,應提起 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原處分(駁回函)撤銷,並命臺北市政府應作成准予核發低收入戶證明之處分。」 -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5條。
2. 撤銷訴訟
核心: 請求法院消滅一個已經存在且違法的行政處分(針對機關「已作出」且侵害人民權利的處分)。
-
案例:
乙開車違規停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對乙開出一張新臺幣 900 元的罰單(行政處分)。乙認為當時該路段並無禁止停車標誌,罰單不合法。此時乙應先提起訴願,若訴願被駁回,則向行政法院提起 撤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罰單)均撤銷。」 -
-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4條。
3. 一般給付訴訟
核心: 請求行政機關為金錢給付或行政處分以外的事實行為(不涉及申請或撤銷一個「行政處分」)。
-
案例(金錢給付):
丙與行政院農業部簽訂「造林契約」,丙已完成造林義務,但農業部遲遲未撥付補助款 50 萬元。丙此時不需申請行政處分,可直接提起 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農業部應給付丙 50 萬元及法定利息。」 -
案例(事實行為):
丁的房屋被高雄市政府違法拆除(事實行為),丁不想恢復原狀(處分),只想請求賠償拆除機具費與家具損失。丁可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實務上常與國賠法合併處理)。 -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8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