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行政行為之性質若為行政處分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為一般給付訴訟之程序標的
(B)得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程序標的
(C)得為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
(D)得為行政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統計: A(680), B(178), C(137), D(422), E(0) #3563705
詳解 (共 7 筆)
- 一般給付訴訟是針對行政機關未為特定給付(例如金錢給付、提供服務等)或不作為而提起,其訴訟標的通常是請求行政機關履行某項義務或作為。一般給付訴訟的標的不是行政處分本身,而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或行政處分所應為的給付行為。
- 如果要針對行政處分提起訴訟,通常會是撤銷訴訟(不服處分內容)或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機關作成某處分),而不是一般給付訴訟。
- 課予義務訴訟是指人民因行政機關違法拒絕或不作為,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而向行政法院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特定內容之行政行為。
- 換句話說,當行政機關「應該做」卻「沒做」或「做錯了」某個行政處分時,人民可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要求行政機關作成符合其申請的行政處分。
- 因此,未作成的行政處分或請求作成的行政處分,就是課予義務訴訟的程序標的。
- 撤銷訴訟是指人民不服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分,認為該處分違法或不當,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而向行政法院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
- 這是最常見的針對行政處分提起訴訟的方式。行政處分當然是撤銷訴訟的程序標的。
- 行政處分如果具備特定內容,例如要求人民為一定之給付、不行為或忍受,且具有執行力時,就可以作為行政機關進行強制執行的依據,也就是執行名義。
- 例如,稅捐稽徵機關發出的稅捐核定處分,在人民逾期未繳納時,就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
-
(B) 得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程序標的 ✅
課予義務訴訟旨在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行政處分,故行政處分本身即為該訴訟之標的。 -
(C) 得為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 ✅
撤銷訴訟係針對違法行政處分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行政處分為其直接審理對象。 -
(D) 得為行政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
依行政執行法,行政機關得對已確定且義務人逾期未履行之行政處分,移送強制執行,該處分即為執行名義。 -
(A) 得為一般給付訴訟之程序標的 ❌
一般給付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係請求行政機關為財產上給付或行政處分以外之非財產上給付,行政處分本身並非其程序標的。若涉及行政處分之請求,應分別適用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而非一般給付訴訟。 -
1. 課予義務訴訟
核心: 請求行政機關作成某個行政處分(通常是因機關「駁回」或「怠為處分」)。
-
案例:
甲向臺北市政府申請發給「低收入戶證明」,市政府審查後認為甲不符合資格,發函駁回甲的申請。甲認為自己符合法定要件,此時甲若要提起訴訟,應提起 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原處分(駁回函)撤銷,並命臺北市政府應作成准予核發低收入戶證明之處分。」 -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5條。
2. 撤銷訴訟
核心: 請求法院消滅一個已經存在且違法的行政處分(針對機關「已作出」且侵害人民權利的處分)。
-
案例:
乙開車違規停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對乙開出一張新臺幣 900 元的罰單(行政處分)。乙認為當時該路段並無禁止停車標誌,罰單不合法。此時乙應先提起訴願,若訴願被駁回,則向行政法院提起 撤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罰單)均撤銷。」 -
-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4條。
3. 一般給付訴訟
核心: 請求行政機關為金錢給付或行政處分以外的事實行為(不涉及申請或撤銷一個「行政處分」)。
-
案例(金錢給付):
丙與行政院農業部簽訂「造林契約」,丙已完成造林義務,但農業部遲遲未撥付補助款 50 萬元。丙此時不需申請行政處分,可直接提起 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農業部應給付丙 50 萬元及法定利息。」 -
案例(事實行為):
丁的房屋被高雄市政府違法拆除(事實行為),丁不想恢復原狀(處分),只想請求賠償拆除機具費與家具損失。丁可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實務上常與國賠法合併處理)。 -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8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