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行政罰法規定,有關沒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沒入之物,原則上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B)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章之工具者,得裁處沒入
(C)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得對該物沒入
(D)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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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7), B(687), C(164), D(291), E(0) #3563707
統計: A(267), B(687), C(164), D(291), E(0) #3563707
詳解 (共 7 筆)
#6748245
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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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B)
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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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裁處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者,得追徵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另追徵其減損之差額。(D)
前項追徵,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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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過失:只是普通的不小心,例如沒有仔細檢查、太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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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明明知道別人要拿來做壞事,還借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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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過失:雖然不是故意,但嚴重疏忽到應該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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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連小疏忽也要負責 → 會太苛刻,容易侵犯無辜第三人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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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律只抓責任比較重的情況(故意 or 重大過失),才允許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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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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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是為了平衡兩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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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止違法規避(不能讓壞人利用別人名義來逃避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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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護無辜第三人(避免一般疏忽就被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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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7318
依行政罰法規定,有關沒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沒入之物,原則上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 根據行政罰法第21條:「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 這確立了沒入的對象以受處罰者所有的財產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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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 21 條 (沒入物之所有人) 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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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章之工具者,得裁處沒入❌
- 根據行政罰法第22條第1項,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的物,要被當作違章工具而沒入,其所有人的主觀要件是「故意或重大過失」。
- 僅僅是「過失」是不夠的,必須達到「重大過失」的程度,才能對第三人(物之所有人)的財產進行沒入,以保障其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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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 22 條 (沒入之裁處) I.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II.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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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得對該物沒入✔️
- 根據行政罰法第22條第2項:「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 這是為了防止脫法行為,避免違法者透過轉讓所有權的方式來規避沒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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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
- 根據行政罰法第23條第1項:「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
- 這就是「追徵價額」的規定,確保在無法沒入原物時,仍能剝奪其相當於該物價值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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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 23 條 (沒入物價額或減損差額之追徵) I.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裁處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 II.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者,得追徵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另追徵其減損之差額。 III.前項追徵,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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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2747
B 錯在過失,是要重大過失或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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