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我國憲法學理及現行實務見解,所謂「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仍由第一屆立 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 ,應違反何種憲法原則?
(A)權力分立
(B)共和原則
(C)信賴保護
(D)民主原則
統計: A(192), B(118), C(129), D(1024), E(0) #3563701
詳解 (共 6 筆)
- 此原則主要規範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間的制衡與分工。
- 萬年國會雖然可能導致立法權失衡,但其最根本、最直接違反的不是權力之間的「制衡關係」,而是立法權本身的「民主正當性來源」。
- 共和原則強調國家為全體人民所共有,反對君主世襲。
- 雖然萬年國會與此原則亦有扞格,但「民主原則」更精確地指出了其違反「人民授權」與「定期選舉」的核心問題。
- 此原則是指人民對於國家的合法行為所產生的信賴利益應受保護,通常適用於法規變更或行政處分的情況。
- 這與民意代表任期是否應定期改選的問題無直接關聯。
- 憲法實務上,大法官在民國79年做出的釋字第261號解釋中,正是基於民主憲政的根本原則,明確指出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的長期任職與憲法精神不符,並要求應定期改選,最終促成了「萬年國會」的終結。
- 這號解釋確立了定期改選是民主原則不可或缺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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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261 號 民國 79年6月21日 解釋爭點 第一屆中央民代得不受任期限制? 解釋文 中央民意代表之任期制度為憲法所明定,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當選就任後,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因未能改選而繼續行使職權,乃為維繫憲政體制所必要。惟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而本院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六項第二款、第三款,既無使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無限期繼續行使職權或變更其任期之意,亦未限制次屆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事實上,自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以來,中央政府已在自由地區辦理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逐步充實中央民意機構。為適應當前情勢,第一屆未定期改選之中央民意代表除事實上已不能行使職權或經常不行使職權者,應即查明解職外,其餘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終止行使職權,並由中央政府依憲法之精神、本解釋之意旨及有關法規,適時辦理全國性之次屆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以確保憲政體制之運作。 |
題幹所述的「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仍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源自司法院釋字第31號解釋。該解釋的背景是1949年後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無法辦理次屆選舉,為避免憲政機關停擺而作出的權宜之計。
然而,此一安排讓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長達40餘年未經改選而持續行使職權,與憲法明定的定期改選制度直接衝突。民主原則的核心在於「國民主權」,要求統治權力須經由人民定期選舉獲得正當性與授權。因此,第一屆民代無限期延任,實質上切斷了民意定期重新授權的管道,違反了民主原則。
嗣後,司法院釋字第261號解釋於1990年作出,明確指出「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並宣告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應於1991年12月31日前終止行使職權,從而終結了此一不符民主原則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