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我國憲法學理及現行實務見解,所謂「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仍由第一屆立 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 ,應違反何種憲法原則?
(A)權力分立
(B)共和原則
(C)信賴保護
(D)民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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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 B(118), C(129), D(1022), E(0) #3563701
統計: A(191), B(118), C(129), D(1022), E(0) #3563701
詳解 (共 6 筆)
#7322195
題幹所述的「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仍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源自司法院釋字第31號解釋。該解釋的背景是1949年後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無法辦理次屆選舉,為避免憲政機關停擺而作出的權宜之計。
然而,此一安排讓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長達40餘年未經改選而持續行使職權,與憲法明定的定期改選制度直接衝突。民主原則的核心在於「國民主權」,要求統治權力須經由人民定期選舉獲得正當性與授權。因此,第一屆民代無限期延任,實質上切斷了民意定期重新授權的管道,違反了民主原則。
嗣後,司法院釋字第261號解釋於1990年作出,明確指出「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並宣告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應於1991年12月31日前終止行使職權,從而終結了此一不符民主原則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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