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大法官應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
(A)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之辯護人
(B)大法官之配偶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
(C)大法官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之聲請
(D)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二親等內姻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33), B(584), C(171), D(101), E(0) #3563702
統計: A(533), B(584), C(171), D(101), E(0) #3563702
詳解 (共 6 筆)
#6703094
憲法訴訟法第9條
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者,為聲請案件當事人。
二、大法官現為或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家長、家屬、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D)
三、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四、大法官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或仲裁判斷。
五、大法官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之聲請。(C)
六、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七、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A)
67
0
#6794590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大法官應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
(A) 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之辯護人✔️憲法訴訟法第 9 條第7款ㅤㅤ
(C) 大法官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之聲請✔️憲法訴訟法第 9 條第5款
(D) 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二親等內姻親✔️憲法訴訟法第 9 條第2款
|
憲法訴訟法第 9 條 (大法官應自行迴避之情形) 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者,為聲請案件當事人。 二、大法官現為或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家長、家屬、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D)。 三、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四、大法官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或仲裁判斷。 五、大法官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之聲請(C)。 六、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七、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A)。 |
(B) 大法官之配偶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
- 依憲法訴訟法第 9 條 規定,大法官應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包括:本人或配偶為案件當事人,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曾因職務參與該案件聲請,以及本人或同事務所律師為該案辯護人等。
- 但「大法官之配偶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並非法定必須自行迴避的事由。
26
0
#6742142
(B)大法官之配偶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
→ 法條沒寫,但可能有爭議 → 不是第9條應自行迴避,而是第 11 條得迴避
一定要迴避:
•法官以前同事或近親是當事人
•法官自己曾經參與過的案件
--
第 9 條
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者,為聲請案件當事人。
二、大法官現為或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家長、家屬、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D)
三、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四、大法官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或仲裁判斷。
五、大法官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之聲請。(C)
六、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七、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A)
第 11 條
因前二條以外之其他事由(B),大法官認有自行迴避之必要者,得經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迴避之。
19
0
#7267443
憲法訴訟法第9條
大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訂有婚約者,為 聲請案件當事人。
二、大法官現為或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之法定代 理人、代表人、家長、家屬、三親等內之血親或 二親等內之姻親。
三、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四、大法官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或仲裁判斷。
五、大法官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之聲請。
六、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 人。
七、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事務所律 師為該聲請案件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ㅤㅤ
第11條
ㅤㅤ
因前二條以外之其他事由,大法官認有自行 迴避之必要者,得經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迴避 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