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向市政府承購國宅,該國宅有漏水等嚴重瑕疵,甲因而要求修繕,市政府發函拒絕甲之請求。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甲應先提起訴願,再向行政法院起訴
(B)市政府發函予甲屬於行政處分
(C)甲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D)甲應循民事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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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3), B(392), C(297), D(4271), E(0) #2965737
統計: A(683), B(392), C(297), D(4271), E(0) #2965737
詳解 (共 5 筆)
#6016679
(一)、雙階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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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國家係處於決定是否為行政私法行為之階段時,該決定係行政處分;至於在決定以後,國家履行其行政私法行為之目的,與人民所產生之法律關係,則屬私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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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雙階理論之私法、公法區別係為救濟途徑所虛構之法律概念,實際程序上如何區辨「雙階」實過於複雜困難,且原本一個社會關係竟強分為兩個法律關係,亦脫離現實。 是以私法方式履行行政目的之行政私法行為是否採「雙階理論」,應依實務之慣行及立法者制度規劃以判斷之,例如單純就國有財產之標售契約而言,係屬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的民事契約,實務認為屬私法關係,而不採「雙階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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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J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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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契約係為推行社會福利並照顧收入較低國民生活之行政目的,所採之私經濟措施,並無若何之權力服從關係。性質上相當於各級政府之主管機關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與人民發生私法上各該法律關係,尚難逕謂政府機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並參與分配及管理,即為公權力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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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申請承購、承租或貸款者,經主管機關認為依相關法規或行使裁量權之結果(參照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條)不符合該當要件,而未能進入訂約程序之情形,既未成立任何私法關係,此等申請人如有不服,須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係另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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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 : 申請國宅 --> 主管機關對於是否符合要件之認定為行政處分 (公法)
第二階段 : 成立私法契約關係 --> 於此契約所生之爭議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救濟 (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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