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是在現行的哪一個法規中明訂的?
(A)幼稚教育法;
(B)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C)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D)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統計: A(5), B(157), C(701), D(1823), E(0) #220566
詳解 (共 10 筆)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2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
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
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官方公告答案有誤
兒童福利保障法於民國92年5月2日合併「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但已於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公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目前已取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了,
如果就100年的考題來說,
應該算是非常新的幼教時事題~~~
澎湖自成一國喔XD
51條 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 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配合99條:3000-1萬5千以下罰鍰】
| 名 稱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
| 舊法為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
|---|
立法院於99年11月17日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除了將沿用近十
年的法案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和國際兒童少年人權接軌外,條文也由現行
76條增列至115條,提供兒童及少年更完善的福利,周延地維護兒童及少年的權益,展現我國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努力。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19935&ctNode=284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
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www.youthrights.org.tw/getdoc.php?strFilePath=20110610153318_0.pdf
只能說傻眼.....><.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www.youthrights.org.tw/getdoc.php?strFilePath=20110610153318_0.pdf
第四十三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
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
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
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
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考試都很喜歡考還沒公佈的法令或是政策
明明就還在口頭說的...這誰會知道?
(我不是指這題,是指幾年前的考題)
前不久去聽了幼托整合研習~
之後會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廢止
改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只是法規還在修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