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下列何項名額,係欠缺法律保障規定且違反選舉平等原則?
(A)婦女保障名額
(B)原住民保障名額
(C)僑民保障名額
(D)勞工保障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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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1), B(48), C(170), D(4415), E(0) #132771
統計: A(231), B(48), C(170), D(4415), E(0) #132771
詳解 (共 6 筆)
#739756
憲法有保障前三個選項的名額
勞工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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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870
增修2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B)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C)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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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284
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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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2963
保障原住民名額1%
這個不是勞工名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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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6025
我看不懂
前面三個婦女、原住民、僑民都是身份上的認定
勞工是職業吧?職業是可以變換的,跟選舉有什麼關係
那怎麼不說老闆保障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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